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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象牙塔”里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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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 09:49: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高校素有“象牙塔”的雅誉,以前被认为是远离尘嚣的“清净之地”。随着20世纪90年代末的扩招,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不少高校投入巨资发展新校区。在这一过程中,腐败开始悄然在高校中发酵生长。如武汉理工大学原副校长李海婴,因在开发教师和学生公寓等建筑工程中受贿200多万元被判无期徒刑;武汉大学原常务副校长陈昭方、党委原常务副书记龙小乐在修建学生公寓过程中收受贿赂,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2年和10年。这些腐败案件严重影响了高校作为教书育人“神圣殿堂”的形象,损害了教育的社会道德教化功能及引领作用。遏制高校腐败势头,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已经成为高校当前面临的一个紧迫而现实的课题。

  

  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设是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新思路。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按照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要求推进相关改革,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这是中央文件首次使用“利益冲突”这一概念。利益冲突是公职人员的私人利益与其公共职责之间的冲突。虽然利益冲突不一定导致腐败,但是腐败发生的背后都有利益冲突的原因。因此,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设被认为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措施。但是,当前高校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设中还存在着很多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很难明确高校中究竟哪些私人利益会与公共职责产生冲突。因为,在一定意义上,所有对私人有价值的事物都可以成为私人利益,这些私人利益可以根据不同标准分为不同类型,如根据利益的正当性可分为正当的私人利益和不正当的私人利益,其中正当利益包括公职人员的薪金、投资理财收益、继承的遗产收益等,不正当利益包括受贿、“小金库”等;根据利益的形式可分为物质上的利益和精神上的利益,其中物质利益包括现金、股票、基金、房产等资金产权,精神利益包括提拔、荣誉、人情关系和某种快感等。同时,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私人利益(如公职人员的薪金等个人正当收益)都会干扰公职人员所承担的公共职责。而且,由于追求个人利益是人的本能,任何公共组织都无法下令禁止个人追求正当利益,也不应当禁止。比如一个教师为了提高自己的职称等级,努力进行科学研究,结果在实现了自己利益的同时也为学校乃至国家做出了科研贡献。此外,明确界定私人利益必然会涉及到公职人员的个人生活,甚至会涉及其隐私。

  

  高校缺乏科学的利益冲突风险评估体系和独立的利益冲突审查监督机构。西方管理学界有句名言:没有评估就无法管理。只有在科学系统的利益冲突风险评估结果基础上,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防止利益冲突的有关规则和政策。但高校缺乏一套科学的利益冲突风险评估的指标体系和相关运行机制。同时,高校还缺乏独立的审查、监督利益冲突的组织机构。因为利益冲突具有私人性质,公职人员尤其是一些高风险的管理人员可能会隐藏这些信息。如果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审查和监督机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就有可能成为摆设。比如,湖北省财政厅对一所党政“一把手”双双“落马”的高校进行调研后发现,该校内部管理制度“要啥有啥”,招标采购程序“样样齐备”。这很让人感慨,“空有制度,没有监督,也是枉然”。

  

  社会上缺乏建设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文化氛围。由于人性是复杂的,而且利益冲突很多是隐藏的、潜在的,这就需要公职人员自觉主动坚持公正、客观地行使权力。但在市场经济冲击下,当前中国社会伦理道德出现滑坡,人情世故的文化对公职人员以及高校教师都有很大影响,可能会使他们难以抵制外在诱惑,在面临利益冲突时选择私人利益,忽视甚至损害公共利益。同时,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家国天下、公私不分的影响还在,这些对建设防止利益冲突制度都是很不利的。

  

  高校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设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个较新领域,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有关措施。

  

  应明确界定与高校管理及教师职责产生冲突的私人利益类型和行为,合理介入管理人员和教师的私人生活。笔者认为,那些比较容易识别的资金产权形式的利益应划入利益冲突分析范围内,同时,对隐蔽的人情关系也要考虑在内,因为人情关系更容易影响管理人员和教师的判断和行为,也更容易在利益冲突中干扰其应承担的职责。在合理介入个人生活方面,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注管理者的廉政风险,将利益冲突和廉政风险防控结合起来。总体而言,高校高层行政人员的廉政风险程度要比教学领域人员高,应重点关注其利益冲突情况。分析近年来已经查处的高校腐败案件可以发现,基建、后勤、招生等财权、事权集中的领域,是高校职务犯罪重灾区。因此,基建、教材图书采购、后勤服务用品采购、招生、人事聘用等领域管理人员的廉政风险则比教师的程度更高些,对这些领域中的管理人员需要重点关注其利益冲突情况。第二,坚持利益信息公开,即管理人员和教师要公开自己可能和公共职责发生冲突的私人利益信息。特别是在高风险领域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更应该主动公开利益冲突信息,以接受学校师生的监督,减少利益冲突风险。第三,应该审慎合理地介入私人生活。高校选择在何种程度上干涉管理人员和教师的个人生活,平衡私人利益和应承担的职责,是一个必须审慎对待的重要问题。因为越多介入个人生活,就会越多引起管理人员和教师的反感,并进而影响其积极履职情况,引起其他方面的损失。

  

  建立科学的利益冲突风险评估体系,提高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有效性。建立科学的利益冲突风险评估体系是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对利益冲突进行管理和控制,就要对利益冲突风险进行评估,以确定哪些私人利益可能与公共职责发生冲突,发生的概率是多大,危害性有多大,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管理措施和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去控制利益冲突。科学的利益冲突风险评估体系应包括冲突风险评估主体与客体、风险评估制度体系、风险评估资源、风险评估的信息支持系统、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其中,为了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利益冲突风险评估主体应当是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高校的利益冲突风险评估可委托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公司或研究机构完成。同时,要建立独立的利益冲突审查和监督机构。

  

  在国家层面建立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法规。由于道德约束具有随意性和效率低的特点,因此需要将一些伦理规范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公务人员的行为规范。我国对公私利益冲突的管理实践开始于1995年,当年颁布实施的法规有《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此后,中央层面又先后制定了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廉政准则等多部和利益冲突有关的规定。建议围绕“利益冲突”这个核心概念,制定《防止利益冲突法》,用国家立法形式对利益冲突加以科学合理规定,并对现有政策法规进行整合。有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高校也就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利益冲突管理规定。

  

  加强综合配套措施,完善利益冲突管理流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制度,需要相互配套的流程和措施,要将利益冲突的识别确认、管理和监督环节相互衔接起来,提高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第一,在识别和确认利益冲突环节,要建立申报利益冲突的渠道,提前预防因利益冲突导致的公务失当行为。高校可以每年发放详细的利益冲突调查问卷,要求行政管理人员和教职工明确回答有关利益冲突方面的问题,并申报他们已经意识到的利益冲突情况。第二,在管理环节,要在利益冲突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比如限制高校基建、后勤及采购人员接受相关利益方的礼物,完善招生考试、评审职称环节中的回避制度等。第三,在审查和监督环节,要加强对利益冲突管理的监督,并根据高校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以及私人活动和私人利益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和补充实施利益冲突的管理措施,对于发生重大情况变化的,要从识别过程开始重新进行利益冲突流程管理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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